近日,浙商企业、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公司”)反映,该公司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遭遇的一起伪造印章案中,公安机关明确认定的主犯梁某松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被追诉;时隔数年后,梁某松又涉嫌伪造1200万元借条提起虚假诉讼。龙大公司呼吁安徽省有关部门依法核查,维护司法公正与营商环境。

伪造印章案:主犯证据确凿,审查起诉环节却被“放过”
据龙大公司反映,2020年6月,该公司发现其开发的泗县龙大尚品公馆17号、18号楼项目,在根本没有完工、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居然已完成竣工验收并用于施工方资质升级。公司调查后认为,相关公章及竣工证书系伪造,随即向泗县公安局报案。
警方立案侦查后认定:在项目未完工情况下,梁某松本人牵头并指使职工刘某俊、梁某林伪造相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文件及印章。经核查,泗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共鉴定确认六枚伪造印章,分别涉及:泗县公安消防大队、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龙大公司、泗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浙江佳汇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梁某松亲自安排两人填写虚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伪造印章,最终成功将佐峰公司建筑资质从三级升至二级。警方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明确认定,梁某松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并将梁某松、刘某俊、梁某林三人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龙大公司指出,本案证据链完整:梁某松案发时持有佐峰公司50%股份,具备明确犯罪动机;其本人讯问中承认安排造假;同案人员刘某俊十余次笔录稳定指证;司法鉴定确认印章均系伪造。
然而,2021年12月2日,泗县人民检察院仅对刘某俊、梁某林提起公诉,未将主犯梁某松列入被告人名单。龙大公司认为,梁某松主犯地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符合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任何情形,质疑检察机关存在遗漏主犯或包庇行为。该公司表示将持续向纪委监委及上一级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变本加厉:再伪造1200万元借条,虚假诉讼败露后撤诉
龙大公司反映,梁某松未被追诉后,滋生了“法律奈何不了我”的侥幸心理,胆子越来越大。时隔5年,到2025年,梁某松与安徽佐峰公司伪造一张1200万元借条及840万元利息,合计2040万元,在梁某松户籍所在地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龙大公司,企图借助法院敛财。
案件开庭后,龙大公司当庭申请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在法院摇号已确定鉴定机构、伪造事实即将败露之际,梁某松与佐峰公司匆忙撤诉,妄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后经泗县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案涉借条系 “先朱后墨”(先盖章后打印文字) ,形成时间与标称时间相差2年零3个月,属典型利用空白盖章纸事后伪造证据。龙大公司表示,虚假诉讼犯罪事实铁证如山。
目前,龙大公司已向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报案,相信该案一定会水落石出、查明事实。
企业疾呼:严惩不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营商环境
龙大公司在反映材料中表示,近年来安徽省大力推动法治建设和民营经济保护,重商、安商、亲商、暖商、护商不再是口号。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仍有像梁某松这样的胆大妄为者,敢于藐视法律法规,伪造大额借条、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我们无法知道他背后有哪些势力甘做他的保护伞,我们也不清楚,是谁在支持和保护他,导致他有恃无恐、胆大妄为。”
该公司指出,梁某松曾涉及私刻印章案件及虚假诉讼案件,恶意浪费司法资源、破坏营商环境,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个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给安徽外来投资者造成巨大伤害,也给当地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此类不法行为若不严厉打击,将严重挫伤企业投资经营信心,损害安徽省法治形象和营商环境。
“法若徇私,则乱象生;民不信法,则公道亡。”龙大公司表示,相信绝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正直、有责任心,会给老百姓以及企业主持公道,也相信梁某松最终逃脱不了法律制裁。
龙大公司呼吁安徽省委、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领导对上述案件予以高度关注。 媒体表示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车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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