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1981年出生,滁州人。2013年7月下旬,邵某与韩某联系欲销售毒品。当月23日,韩某向邵某汇款4000元。邵某安排人坐长途汽车将70.17克冰毒运往庐江县,随后韩某再次向邵某汇款9600元,约定再购冰毒150克。
7月26日上午,韩某接收冰毒后,被警方抓获,在韩某的住处查获冰毒疑似物19.9克,从周某处查获冰毒疑似物50.27克。当日,邵某安排黄某携带冰毒从陆丰市的甲子镇坐大巴到庐江县,7月27日早晨,黄某在庐江县高速出口处被抓,现场查获冰毒151.56克。
2014年1月16日,邵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住处查获1.11克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丙苯胺成分。
合肥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冰毒222.84克,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在该案件中,邵某系主犯。因为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五年内又犯罪,构成累犯,应重判,为此合肥市中院一审以邵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韩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黄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7年,处罚金5000元。性病能治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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