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媒体和朋友圈广泛传播《山西保德:703万征收补偿款被抵税,违法!》的稿子,稿子语言犀利,直至要害:703万征收补偿款被抵税,无论是出发点、过程、计算方式以及结果,都是错误和违法!
开始,我还以为是“标题党”,不屑一顾,但是,当我读完这篇文章,不由得冒出一身冷汗:如此专业的分析和完整的证据,让文章的观点无懈可击,并且文章的最后直接说出实情的真相:保德县人民政府“第三者插足”其根本就是 “揩油”,就是“雁过拔毛”、“兔死分羹”!
事实,真的如此——竟敢拿税法当儿戏?!
于是,顺藤摸瓜,联系上当事人——豫皖煤业的法人张保清,他完整的表述事情的经过:2010年,为响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整合(晋政发〔2009〕10号)的有关要求,依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者办公室《关于忻州市保德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26号)的规定,豫皖煤业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运)两家签订了矿产资源转让协议,豫皖煤业将拥有采矿权及实物资产等相关资产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山西煤运,价款共计9815.71万元。
合同双方只有豫皖煤业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两个单位,并没有保德县人民政府。严格意义上是豫皖煤业在顺应山西省政府的号召,配合保德县政府完整的一项政治任务。与保德县人民政府没有直接关系。
豫皖煤业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协议第一页
但,保德县政府强行要求补偿款先打入保德县财政专户,由该县财政代为支付。
这样无疑增加“兼并重组”的难度和复杂度。
保德县人民政府为何这么做呢?
后来,事实证明这是为扣留部分补偿款而做的准备和铺垫:由于豫皖煤业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等情况,转让手续非常顺利办理完结。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也一次性把补偿款打进保德县财政专户。截至2010年底,豫皖煤业先后从保德县财政专户领取9115.7万元。2011年5月,张保清申领余款703万元时,被告知,需要等一等。
此后,张保清代表单位先后10次去保德“要钱”,保德县政府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直到2014年10月,才被告知“703万赔偿款被保德县税务局征税了”。
同时,张保清提供了保德县税务局征税明细。
保德县税务局提供的收税明细
至此,事情十分清晰了——豫皖煤业的703万补偿款的确被征税了。
但,显然违背了《税法》的基本要求:
第一、违背税法法定原则。税法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由此延伸出来税收告知原则和税收公示原则。
再具体到豫皖煤业703万补偿款的事情,在4年之后才告知被征税,显然违背了税收告知原则。税法也明确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暨新政策只对以后法定事项产生效力,不能往前追究。
第二、违背“下级服从上级的” 原则。2009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税务局为了顺利推进煤矿企业兼并整合的要求(晋政发〔2009〕10号),专门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1号)。
该文件,是山西省人民政府针对当时煤矿安全严峻形势,为鼓励煤矿资源整合,经省地税局提出,经省政府研究批准的针对豫皖煤业这类企业在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而设立特殊税务优惠制度。
简单的说,就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为了顺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对被兼并企业采取优惠的税务政策,保护被兼并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算是对被兼并企业的优惠和补偿。
但是,保德县人民政府依然征税。且不论保德县税务局如何解释,这种做法,显然违背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税局的初衷,这种 “雁过拔毛”、“兔死分羹” 的做法是“县官不如现管”的延续,显然违背“下级服从上级”原则。
第三、保德县税务局使用税种不合法。就保德县税务局所提供得征税清单来看,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价格基金和企业所得税。
这几个税种是针对企业正常营业期间征收的,而不符合被兼并的企业征收的税种,例如: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营业税是针对企业的营业额而征收的一种税种。企业不经营,谈不上营业税。同时,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作为营业税的附属税种,当营业税不存在,这三个税都自然而然的不存在。
就豫皖煤业本身来说,豫皖煤业主营业务是煤炭开采和销售,因而营业税是针对煤矿企业的煤炭销售数额而征收税种。而煤矿的兼并重组不属于煤矿企业本身的营业范围,所以,以营业税的名义显然不合法,既然营业税不合法,那么附属的税种自然也就不合法。
至于价格基金更可笑了,所谓价格基金,是指企业产品的而价格调整基金(目前已经停止征收),就全国范围而言,价格基金主要是针对涉及民生大宗商品而征收。煤炭确实在征收范围。但,其征收的基准是对煤炭价格每吨征收范围在1—4元左右。
豫皖煤业煤补偿款显然不属于价格基金的征收范围。
第四、税率和结算错误。保德县税务局作为税务的主管部门对上面三条还也许有解释说明的可能性, 但,计算结果的巨额差异,那就有点离奇和不可理喻。
也就是说,即使保德县税务局征税合理,使用的税种也是正确的,那么按照保德县税务局提供的税率计算,应该是天衣无缝,分毫无差,而实际上却是错误百出,差异极大。
我们在保德县税务局提供的征税明细原封不动的基础上,加以对比就很明白了:
看吧,这就是差异!
仅营业税和附加税就差别688974元,价格调整基金差别9756元!
雷人吧!
但,更雷人的是企业所得税,仅此一项差别22085347元。
同一个计算方式,采用同样的税率,而差距22784590元!
这种连最基本的自圆其说都达不到,居然出自一个专业的税务机构——保德县税务局提供的收税明细,可笑、可悲、可叹!
是计算器错了?还是保德县税务局的计算器是“临时工”?
除了无耻之外,好像没有其他词语更能准确定位!
为什么会有如此离奇的结果?
很简单,保德县人民政府扣留的703万并不是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出来的,当然,用法定的税率是抹不平的!
犹如再好的铁皮也修补不了裤子上的破洞!
通过上述四点,可以清晰的看出,保德县税务局将“703万补偿款抵税”显然是拿税法当儿戏!
对于知法犯法的保德县税务局来说,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这种违法的后果,以及突破税务底线的严重性,一旦被揭穿和曝光,他们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但,为什么他们还会这样?
一方面是源于对上级缺乏服从之心——唯我独尊;另一方面是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权大于法;还有对社会缺少责任之心——唯利是从;最后对自己缺乏守操之心——滥用职权。
也许,这并不是保德县税务局的本意,他也背黑锅的机构,因为“强制、无偿”的税收制度可以让所有企业闭嘴,但,他们却忽略了一点:“强制、无偿”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固定”的法制基础上的。
要知道,保德县税务局必须依法征税,其中依法是征税的前提、基础和根本,否则,“非法征税”和抢劫没有任何区别!
保德县税务局,您说呢?
转载地址:http://www.farasy.net/zixun/2018/1127936.html
(责任编辑:合肥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