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供电公司规避偷换合同法概念目无法律—四川省宣汉县100余农电工合法权益被侵害
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是如果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上至高压线路架设维修,下至千家万户村民家灯泡坏了安装,一桩桩、一件件(涉电)事情都没有离开过我们。为什么奉献了15年青春的我们,年纪大了,面临退离岗位了,却享受不了任何职工待遇呢?”近日,四川省宣汉县100余名农电工联名向媒体记者反映,他们因为几十年在公司劳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称兼职和待遇问题,被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忽悠了。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不承认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致使他们享受不到职工待遇,身份陷入尴尬。其中有部分农电工向当地劳动局反应后,也没有得到准确答复,一位农电工向记者说到:“地方劳动局也不管,他说他们是兄弟级单位,管不了,真是投诉无门。”
(图片:农电工工作照 来源:农电工提供)
农电工被分别签订委托协议引不满 2003年“开始搞农网改造,宣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无偿接收各村电力资产并完成通网同价改造工作,我们被继续聘用签订了所谓的合同”安全协议”担任电工。” 四川省宣汉县100余名农电工经过培训学习,已经获得资质证书,在宣汉县各区乡镇负责协助安装高低压线路到户,还要负责用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对线路进行巡视、清障。以前是专职农电工,现在称委托专职农电工。从公司招聘后一直至今在公司工作,从第一次签合同时开始为专职电工(5一10年工龄以上)。从工作开始至今,公司根本没有过问过社保、医保的问题(且交纳保证金最高金额个人高达3000元每年)。
在2014年签订委托协议时发现全体农电工合法权益被侵害, 从过去的四川宣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改为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与他们签订过”委托协议”,”安全协议”,从未签订过劳动用工合同,更没有结合五老标准,工资从每月100元--200元不等,每只电表0.9元至1.0元,没有五险一金。 2003年至2018年,对于这样的”委托协议”,”安全协议”,方式,全体农电工表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法>>与他们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能接受。 100多名农电工,工龄基本上都在20--30年以上。这么多年来,我们拿到手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而且也没有办理社保,退休后也没有任何保障,很不公平。” 农电工认为,“不公平”待遇的根源在于公司不承认他们的劳动关系,把他们当作“临时工”打发。入职时无入职申请表,有个人签字但无集体签字,没有直接说明农电工工作为临时或者兼职性质,更没有说明农电工的工作以天或月计算报酬,公司负责人说以后按年签合同。
(图片:农电工工作照 来源:农电工提供)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称兼职 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系一家国有企业。农网改造以前,他们公司只是卖给村里变电台,村里设有村电管小组,找来这些农电工负责抄表收费。电费如实上缴给公司。 后来在2003年左右,农网改造完成后,村里把农网资产移交给该公司,农电工也一并保留了下来,继续工作。在这期间,这些农电工是非全日制的,相当于做“兼职”,公司按照收取电费提成的方式支付其报酬。 农电工工资他们一概不知道是怎么计算的,宣汉农电工工资各分所金额不一,月工资500元以上的都得扣个人所得税,国家规定个税收入是达到3500以上才扣,为什么宣汉农电工每月500元至1000多元的工资还扣个人所得税?当地供电所按什么标准,按什么文件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领这些农电工的工资?农电工工资不知道公司按什么文件计算的,是否存在其他隐瞒情形也不知情。
今年,他们向宣汉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咨询,请求确认他们与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补发工作期间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所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并给予农电工经济补偿和损失赔偿。
(图片:电力公司与农电工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 来源:农电工提供)
农电工未能获劳动社会保障“支持” 在农电工出具的“委托合同”委托人(简称甲方):四川宣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人(简称乙方):甲方因工作需要,将部分事项委托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
委托事项:(一)甲方将位于以下乡(镇)、村社用电户的电能计量表读数的抄录、电费回收、计量装置看护事项委托给乙方完成:(二)甲方将以下输电线路及配变电台区设备的看护事项委托给乙方完成:第二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一)乙方在完成甲方用电户的电能计量表读数的抄录、电费回收后,且电费回收100%,甲方按实抄户每月给付乙方871.2元/月报酬;(二)乙方完成看护事项,且及时报告缺陷、事故隐患、窃电行为等事项后,甲方按193.7元/月给付乙方报酬;(三)甲方每月按(一)、(二)项共计向乙方给付报酬人民币1064.9元;(四)经甲乙双方确认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在次月的30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月报酬。第九条
其他事项(一)甲、乙双方属委托协议关系,不形成劳动关系,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由乙方决定是否缴纳或者自行承担并缴纳,与甲方无关。(二)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委托合同””和“委托协议”中,记者看到,“委托合同”显示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农电工工作,并承诺在工作上达到甲方规定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应完成的任务,并明确甲方对乙方实行按工作量按件计酬的工资制方式,各项社会保险(含单位承担的部分)均在此报酬内。而“委托合同”则进一步细化了各农电工的日常工作,包括协助清障、维护维修、制止违章行为等。
(图片:电力公司与农电工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 来源:农电工提供)
(图片:农电工岗位保证金 来源:农电工提供)
(图片:农电工受表彰工作先进 来源:农电工提供)
农电工认为,这足以证明他们与公司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常规工作和突发工作相结合,时间远远超过8个小时。公司以协议方式免除应当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 就此记者走访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四川省宣汉县100余名农电工是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职工,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依法承担用工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后,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宣汉县100余名农电工与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应补发100余名农电工在工作期间低于宣汉县最低工资标准所欠工资。同时支付100余名农电工经济补偿,并为100余名农电工办理自2004年农网改造至2018年的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应当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北京全维和谐法律咨询中心 ,江平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主任陈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依据书面合同,也可以依据事实劳动行为的推定。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是如果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因为劳动者相对来说属于弱势,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法。所以劳动者要特别注意,收集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说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陈思说,此外,劳动者还要注意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公司法律责任或降低用人成本,在清退、辞去他们时,与其签订的一些“协议”。不过,如果这些协议内容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在诉讼时效内也是可以撤销的,依法认定无效。 对于这样的说法,100余名农电工并不认同。今年6月,他们100余名农电工到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走访咨询,请求确认他们与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国网达州市蒲城供电公司补发工作期间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所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并给予农电工经济补偿和损失赔偿。而宣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劝其100余名农电工放弁并说各膊拧不大腿。 记者调查:农电工即是农电体改前为农村生活、农业、生产等用电服务的村电工, 体改后被国家电网公司收编为“农电工”。也是为电力部门——国电公司服务的农民工。据统计全国农电工从业人数达到60万,已经超过国电公司员工。从1998年开始实施“两改一同价”至今,我国的农电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11年。然而由于国家电网总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中的精神来落实体制改革,使得现今的农电管理中出现了很多矛盾与问题。 记者认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工身份不同。电力系统还带有深深的计划经济色彩,农电、“国电”二元体制 、等级壁垒森严,导致在农电管理的体制中,形成了用工制度的不同和用工身份的不同。 国电公司的员工是全民合同工 、集体工等,而农电工却不知道是什么身份(私下认为是农民工、打工仔、又或者叫民工)。在系统垂直管理的今天,各级电力公司仍把农电管理视为一个包袱,把农电工当作最廉价劳动力。(大家还记得08年雪灾吧,08年雪灾的时候是农电工一直冲在第一线,为了保电一直监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而正式工呢?) 二、同工不能同酬。农电工的工资少,压力大,工作量多,所做的工作比其国电公司正式职工多几倍,但工资收入却少几倍——只有3—5百元;国电公司的员工拿着少则过千元、多则数千元的月工资。(即便是现在有同工同酬的说法但是国网公司却用另外一种方法来应对同工同酬这个问题,即:降低国网公司正试员工的基本酬劳,而提高国网公司正试工的奖金)农电工事实上已经是全职电工, 并非“半农半工” ;有相当部分农电工为完成超负荷的工作任务甚至还动员全家力量齐上阵!相同的工作环境工资,不相同的工作任务,收入却更如此悬殊成反比怎能让农电工不寒心? 三、工资来源问题。虽然已经同网同价,但是农电工的工资来源是低压维护费0.0169元/kwh,国电职工的工资来源是电价利润中;农电工的工资是任由国电职工考核发放。农电工每天从事的是国电公司的员工都不愿意干的“最脏、最累、最差、最烦”的工作,无论是阴晴雨雪都得去做,哪一点做的不好,那么该月本来就微薄的工资就会被扣的七零八落,所剩无几;重者甚至被“清理门户”——开除辞退! 四、劳保福利待遇、政治待遇不同。国电员工的各种社会保险一应俱全,而农电工呢 ?国电公司员工的劳保服一个标准——档次高点,农电工是另一个标准——档次差点 ;逢年过节国电公司员工得鱼得肉得奖金,冬有烤火费夏有降温费,而农电工只能默默的看着老天爷—— 六月炎炎烈日下得烤火费、冰天雪地中得降温费;农电工工作再努力再突出只能当一线职工 ,因为你姓“农”永远当不上管理人员。 在我国高速发展的今天,“农”字号队伍却是被社会歧视的群体,农电体制改革也没有解决农电工的根本问题 ,很多地方都是走过场 ,走形式。没有严格按照国务院农电体制改革的文件规定执行 。农电工在电力企业可以说是没有地位,没有身份,没有发言权的“三无人员”,电力企业把农电工当负担 ,认为农村供电量小供电范围广,农民麻烦事情多,对农电工一般是不理不问,农电工的实际工作是千辛万苦, 而报酬和电力企业的正式工更是天壤之别, 原因很简单因为你有一个“农”字 。现在在电力企业不是看你能力大小,工作干的多少,干的好坏, 是看你有没有农字,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也规定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取消歧视性用工行为。 电力企业的各级领导也应该切实践行三个代表,把农民的根本利益发在首位,把农村电工的生存和发展放在首位, 彻底打破电力企业的排农意识农电工也是人,也有人格的尊严,也有干一番事业的雄心;他们也要养家糊口, 也需要生存;还农电工一个公平的工作氛围,不要让农电工流汗又流泪还要心里流血, 更不要让农电工成为电力企业被歧视的代名词 。要解决这些问题,记者认为首先要加大农电体制的改革力度, 稳定农电队伍 —— 从政治 、生活 、待遇等方面去关心农电工,和国电公司员工一样同等劳动,平等竞争 !国家应把农电工的工资来源也测算到电价利润中,取消电价中的低压维护管理费,从源头控制差别!让他们在电力系统也有“ 家 ”的感觉、有归属感才能全身心的投入电力事业 !或者改变当前混合管理模式 ,将农电彻底从国电公司分离出去,国电公司也好,农电公司也罢,在各自的公司里面都有一个平等竞争的舞台, 稳定了军心才能保证战斗力,才能保证农电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 国家电网你何时能同工同酬? 农电工都觉得在国家电网公司工作是一份令人羡慕的企业,殊不知在这个企业里有一群身份尴尬,待遇低下,工作辛苦,而被国家电网公司充分利用的人群,他们的身份有一个统称:农电工。而如此称呼国网公司,是众多农电工对国家电网公司最贴切的形容。首先解释一下农电工的来由:农电工是电力改制前为农村用电服务的村电工和一批乡镇电管站的农电管理员,体改后被国家电网公司统一收编的“农电工”,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村10KV及以下线路设备新建、运行、维护、抢修、电力服务、收费等工作的工种,工作内容是高危工种,工作身份是“农民工”。再来解释为何如此称呼国家电网公司: 一、供电公司为了逃避国家同工同酬的规定,成立了“三新农电有限公司”性质为私企,而三新公司的所用领导人都是供电公司指派下来的,农电工为三新公司员工,前两年三新公司还做做样子,搞什么民主,现在觉得农电工的争取合理待遇行为太民主了,而禁止农电工发言。“三新公司”现已成为真正的皮包公司。? 二、工作待遇不平等,同样一个岗位,正式工的收入是农电工的6倍左右,2010年,我县正式工的收入在10万左右,而农电工不足2万元。事实上,更多的农电工岗位比正式工的岗位更辛苦,更危险。 三、福利待遇差距大,供电企业的大部分奖金没有考虑农电工,同一个奖金项目正式工1000,农电工最多300,劳保等都只有3/1,甚至于发工作服正式工的价值1700元,而农电工的工作服价值不足200元。 四、政治待遇不同。因为农电工的身份,农电工再努力也没有任何前途可言,工作成绩再大也没有任何职务,只能从事一线工作,而不能升迁至领导层。 五、没有住房公积金,现在,连正规的私企都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而供电公司找各种理由推脱,不为农电工办理公积金。而根据国家规定,农电工是在职职工,理应享受住房公积金。 六、管理上的双重标准,农电工就是临时工,电力是奴隶主,而正式工是贵族。农电工来源于农村低层,正式工来源于电力企业陈陋的用工方式,因为老总们的帽子太值钱,对于两工种的管理方式大相径庭。对正式工大都是安排领导,或机关工作,拿高工资,轻管理。而农电工却是干最累最危险的活,拿的是最低的工资,还要经受重重考核,戴层层枷锁。 七、用工机制不平等,同样为国家电网做贡献,而国家电网公司招录人员却只限定于正式工子女,而农电工子女再优秀,却连参加考试的资格都没有。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强调和谐,平等,国家电网公司作为一个国有大企业,在光鲜的外衣下掩藏着如此不和谐不平等的事,无地位,无身份,无发言权,可见国家电网公司的黑暗与无良知。由此呼吁国家的相关单位与人员,不要走过场,走形式,真正重视农电工问题,解决农电工问题。同时也呼吁,同样的农电工兄弟姐妹们,为争取自己的应享受的平等而加油努力! 建议:国家电网严格按国办发【1998】第134号规定,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来乡镇电管站人员便改为现在的农电工队伍。再也不是原来的乡村电工,而是真正的全职供电公司人员。 199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在农电管理体制上改革了县乡(镇)两级供电企业的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属乡(镇)电管站人员实行定岗定编,考试考核上岗,考核通过后由县级供电企业聘用,成为县级供电企业职工。但是,由于用工制度不同,这部分人员与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有所区别,人们在观念上通常把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称之为全民合同制电力职工,而把乡(镇)村电力职工称为农村电工。 同时建议: 1、供电公司与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供电公司补缴农电工自1999年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 3、调高工资待遇,让农电工享受同等福利。 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8)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尽快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坚决取消各种违反规定加收的基金、附加等费用,在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用三年时间,统一城乡用电价格,实现同网同价。 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等部门,对农村电网改造工作中涉及的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和实现农村与城市用电同网同价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改造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必须与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结合进行 为了实现国务院确定的通过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必须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低压电网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市的城区和全国30%左右的县城(共760个)电网,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五大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实行省级电力公司统一核算。二是全国70%左右的县城电网,由独立核算的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其中有1040个县从省级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转供给用户(即趸售县);还有600个县以地方自建的小水电、小火电供电(有的也从省级电网购买部分电量对用户供电),这两类地区的供电企业都隶属县级政府。三是乡镇以下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 城乡电网管理体制不同,是造成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重要原因。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己建设管理,发生的电能损耗、运行维护费用和农村电工报酬,都要通过电价向农民平摊;农村电网维修、改造没有资金来源,电网设施严重老化,平均损耗率一般都在30%左右,有的高达50%,使得农村电价必然高于城市。除此之外,农村电网管理和电费收缴混乱,部分乡镇政府、村委会在国家批准的电价之外,层层加价集资,“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现象普遍,偷漏电现象严重,这些费用也都要由农民负担。 降低农村电价,实现城乡电网同网同价,减轻农民电费负担,必须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彻底解决农村电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杜绝乡镇政府和村干部、村电工随意加价、平摊电费、承包电费的错误做法。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家增加投入改造农村电网,降低损耗,加强管理,实现农村用户与城市用户用电同价。 二、改革体制、改造电网、实现同网同价的基本思路 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以及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基本思路是: (一)理顺地方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为切实加强农村电网管理,对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的电力公司,原则上应上划由省级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级电力公司代管,或者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由省级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为了调动地方改造农村电网的积极性,对直供直管县的电力资产,凡属在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由地方财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可以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 (二)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以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对于其中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农村电工应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农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所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供电企业要加大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提高表计的准确性,并实行统一校验、统一管理。农村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表计电量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电价外的一切费用。 (三)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核算。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由县级供电企业对乡镇供电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所电费收入全额上交,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 (四)对城乡用户实行统一价格。逐步改变现行电力企业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将电网高压输电成本与低压配电成本分别核算,在此基础上分别核定高压输电电网批发电价和低压配电电网零售电价。对县级供电企业实行直供直管的省级电网,由国家计委核批其对用户的最终零售电价。对暂时不能上划的县级电力企业,由国家计委核定高压电网对其低压配电电网售电的批发电价,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计委规定的统一作价原则,具体核定低压配电费用,并制定零售电价。对现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批准的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要在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增加农网改造投入、降低损耗、裁减冗员的基础上,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 (五)区别情况,因地制宜。各地区要按照上述要求,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县级供电企业由省级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的地区,农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分,在省级电力企业直供直管范围内平摊,实现城乡一价。隶属于县级政府的县级供电企业,已由省级电力公司实行代管的,农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分,也可以纳入直供直管范围平摊;尚未实行代管的地区,以县级供电企业为统一核算单位,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在本县范围内平摊,实现城乡一价。 (六)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在电价外的加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 定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基金、附加等费用,一律取消。国家批准加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并入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提高对用户销售电价的透明度。上述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在电力企业销售收入中单列科目,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拨付有关部门专款专用。国家计委在电价检查中查出的549项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立即停止征收。对违反上述规定继续征收的,一经查实,将公开曝光,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农村电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资金计入电网成本,逐年摊入全网电价。各地区在上报同网同价方案和电网改造项目的同时,要按照国家计委的统一规定,测算电网还本付息对电价的影响。 (八)分步实施,三年内到位。改革体制、改造电网、同网同价三项工作要结合进行,在制定改革体制方案,承诺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的基础上,安排农网改造。第一,考虑到全国2400个县电价差距较大,农村电网现状和改造任务有轻有重,可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并在三年内完成。第二,有些地区农村用电量大,城乡统一电价后城市用户电价水平提高幅度较大,可以先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然后再统一其他用电价格。第三,对改革、改造后城乡电价差距过大的个别地区,还可以把农村各类用电价格逐步平摊,通过二至三年逐步缩小城乡用电价格的差距后,实现同网同价。 (九)改革体制、实行同网同价方案和改造电网项目要统筹研究。建议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尽快提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为加快工作进度,目前安排电网改造项目,先由国家电力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原则,研究制订本地区改革农村电管站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提出电网改造和实现城乡统一电价方案,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后,分批下达。对第一批已下达的17个省364个县的农网改造计划,各地区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抓紧制定城乡同网同价的改革方案,尽快补报国家计委。凡在今年10月中旬之前没有报出改革方案的,建议暂缓安排银行贷款和国家财政拨款。第二批农网改造方案,在各地区上报改革、改造方案的基础上,争取在10月底前下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附: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9]2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任务。国家经贸要作为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检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加强农电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电力事业迅速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农电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电力体制不能适应农村电力发展需要;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电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农村电力市场混乱;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来解决。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对开拓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家电市场,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规范管理、综合配套,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有序进行、分步实施。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村电气化、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乡(镇)电管站和农村电力市场,整顿农村电价,使我国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水平、上台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农电改革与发展要与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 深化农电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 3.加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各级电力公司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 4.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与措施 (一)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在农电管理体制上,原则上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并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在农村电网改造上,要使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损耗降到合理水平,实现安全可靠供电。 ——在农村电力营销管理上,逐步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在农村电价管理上,实行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的统筹安排,社会公平负担,首先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然后实现其他用电的同网同价。 (二)措施 1.管理体制方面。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供电企业要成为独立核算的实体,行使企业经营职能。存在多家供电企业的,要按出资关系,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负。 (3)对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成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由其承担的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 (4)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由省(区、市)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区、市)电力公司代管,或者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 2.营销管理方面。 (1)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实现由县级供电企业的职工(电工)直接抄表到户。农村用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交钠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国家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2)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国家将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3.农电价格管理方面。 (1)改革现行农村电价的形成机制。逐步改变现行农村电力成本的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 (2)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进程。在条件成熟的省(区、市),可以推行一省一价。暂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在省(区、市)内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范围内实行城乡一价,其他县实行一县一价。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逐步实现统筹安排、同网同价。 (3)建立电网改造投资偿还机制。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全省(区、市)电网均摊、自供自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该县电网均摊。 4.电网投资方面。 (1)国家将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主要通过国家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同时支持和鼓励供电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支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 (2)各级电力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资金的投入以满足农村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今后新建农电设施应纳入电力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 (3)国家对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原则上由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统借统还;对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方式。 5.加强管理方面。 (1)严格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电费负担。 (2)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对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要坚决拒绝;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对已公布的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必须立即纠正、停收,如再继续征收,一经查出要公开曝光,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3)县级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趸售县和自管县原则上要在三年内分流一半人员。 (4)要大力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农村电网,推进和采用低损耗、安全性好、可靠性高的适用技术和设备。 四、组织实施 (一)这次农电体制改革,对我国长期形成的农电体制和市场管理秩序是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按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的要求,充分依靠各地政府电力企业,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国家经贸委作为全国电力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农电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会同省(区、市)计委、财政厅(局)、电力局(公司)、水利(水电)厅(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上述总体要求,在1999年3月底前提出本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电力公司要及时进行协商、协调,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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